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置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