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监测,开展粮食生产、收购、储备、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现粮食质量全程可追溯。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