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实行动态监测、分析预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