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监测,开展粮食生产、收购、储备、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现粮食质量全程可追溯。

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