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