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