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和加工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收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