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