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十八条有效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费用按照粮权属性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动态调整。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执行粮食调控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亏损的,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核实,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