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