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组织通过代耕代种、订单种植等方式复耕复种,恢复的撂荒地应当用于粮食种植等农业生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