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农用地整理、整沟治理、土地复垦等措施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盐碱地综合改造、旱作梯田建设和老旧梯田提升改造,增强土壤肥力和水源涵养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