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谷子、高粱、荞麦、莜麦、绿豆、豌豆、马铃薯等特色杂粮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优化杂粮生产布局,发展规模化种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