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