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