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达标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