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领导,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争议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