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领导,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