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洋发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