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依法成立志愿服务行业组织;

(二)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培训;

(三)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

(四)推动志愿服务站点等基层平台建设;

(五)开展志愿服务组织星级评定;

(六)组织示范性志愿服务活动;

(七)开展志愿服务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