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采取措施为辖区范围内一定星级以上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