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年检、评估、执法监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