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向第三人索赔。志愿者参与救灾、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等志愿服务活动造成心理创伤的,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必要时由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