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下列保障:

(一)公开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保障志愿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指导和帮助志愿者完成注册,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三)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必要的卫生、医疗、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保障;

(五)开展应急救援或者其他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