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或者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支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提供捐赠、资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资助补贴。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