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公布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实施范围,优先对养老、托育、助餐、停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补建或者改造。县(市)人民政府在划定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实施范围时可以通过居民会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听取居民意见。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