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善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将符合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条件的闲置空间资源,优先转型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