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八条有效城镇建设过程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旅行政部门。文旅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原址保护或者异地迁移保护的处理意见,批准后依法予以保护。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