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文物古迹第十九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涉及地下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文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意见,落实原址保护及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和出让、转让合同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