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镇建设过程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旅行政部门。

文旅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原址保护或者异地迁移保护的处理意见,批准后依法予以保护。

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