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区(县)文旅行政部门推荐具备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