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供热经营单位未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从事供热经营。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