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