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供热经营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供热工程档案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的复印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