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供热经营单位未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