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六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