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市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