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七条有效市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