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