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九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科学划定生态缓冲带,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松花江流域岸线。松花江流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清退非法利用、占用的岸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