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制定实施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对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进行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