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