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科学划定生态缓冲带,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松花江流域岸线。

松花江流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清退非法利用、占用的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