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推进农村污水有效治理。松花江流域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等方式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