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并与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松花江流域城乡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填埋方式进行垃圾处理的,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垃圾渗滤液依法进行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