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和改造。新建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城乡规划范围内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对河道内布设的污水管网加快出河改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