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松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