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

松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