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科学合理减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广有机肥施用、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松花江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