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
松花江流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设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