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布局,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强化质量监管,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日常监管、专项核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营管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